的规定,以每月 1% 的费率取代 Selic。审判尚未完成 [9]。也许公民法院会改变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但最高法院在上述直接行动中认为 Selic 的使用是正确的,这种理解符合与该问题相关的法律命令的字面意义。 (《刑法典》第 406 条、《CTN》第 161 条第 1 款和第 9,250/1995 号法律第 39 条第4款)。 众所周知,根据债务的性质,违约利息的初始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期限并不总是与货币调整的初始期限一致。例如,这可能是由于债务到期或破坏性事件造成的。因此,在当前的立法和判例情况下,在STJ [10]第43号先例 或该法院 [11]第898号主题的假设中,货币修正是由于有害事件造成的,必须由 IPCA-E 从该时刻到传唤日期前一天计算,从那时起,违约利息将以 Selic 利率计算,其中包括货币调整。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362号先例(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货币更正自仲裁之日起生效” )的适用受到损害。 这些解决方案虽然严格源于当前的法律纪律,但表明该问题需要立法改进或司法系统最高法院提出新的、和谐的解释观点。
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 Selic 利率不足以作为民事义务关系的法定利率,因为它不精确且波动,不具备可预测性,因为它以“方便和可靠”为指导。经济政策根据一系列因素(例如通货膨胀、投资者风险和增长目标)而上调或下调,具体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他认为,上述利率“汇集了国家经济固有的几种变体,这些变体与义务关系中法定利率的定义范围无关”。此外,根据 Nanni [13]的说法,Selic 包含货币修正(因此其与这种性质的指数的累积构成一罪二审)的理解会产生设备的冲突以及管理货币更新的设备的废除,这是由于出于不同的原因,即通货膨胀损失的重组。同样的情报是联邦司法委员会第一届民法会议的第 20 号声明 [14]: “使用Selic利率作为计算法定利息的指数在法律上并不安全,因为它妨碍了对利息的事先了解;它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只要计算利息或仅计算货币修正,它的使用就不可行;它是不符合新民法典第591条的规定,该条文只允许每年利息资本化,并且如果实际利息每年超过12%,则可能不符合联邦宪法第192条第3款。
” 事实上,使用Selic作为逾期支付利息和货币调整的指数混合了两个具有不同目的的机构。违约利息,顾名思义,代表补偿,即旨在对债权人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进行补偿,起到对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的制裁作用 [15]。 货币调整是一种旨在在通货膨胀导致货币名义贬值的情况下保持货币购买力的调整。它并不代表任何加成,即报酬的任何有效增加,而仅仅代表违约发生期间观察到的通货膨胀所侵蚀的货币购买力损失的重组。还必须考虑到,尽管违约利息和货币调整的最终条款是一致的(它们适用于债务偿还之前),但初始条款通常是不同的。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必须使每个机构都能履行其职责。 但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Selic虽然本质上具有波动性,但对各种因素的波动很敏感,“不是纯粹的利率,因为它涵盖了货币更新和通胀预期” [16],因此,司法机构禁止其与任何其他货币修正指数相累加(STF第523号摘要和例如REsp第1.875.198/SP号,报告员部长Napoleão Nunes Maia Filho,第一小组,于11/24判断/2020,DJe 2020 年 12 月 3 日)。
如前所述,STF 在ADI第5867号和 6021 号以及 ADC 第 58 号和 59 号中解决了该问题,而 STJ 在REsp 1.795.982/SP 中再次讨论了该问题。此外,在第7047 和 7064号 ADI中,Selic 作为货币修正和公共财政定罪延误补偿指数的(违)宪性存在争议,该指数是由第 113/2021 号宪法修正案强加的(第 113/2021 号宪法修正案) 3) [17]。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期望解决方案是充分的、简短的和一致的(尽可能),考虑到违约利息和货币调整的性质和真正的需要,因为到目前为止,已经讨论了无数的解决方案这些标准应当明确、适当、稳定、公平。 [1] STF先例第254条规定: “尽管省略了最初的请求或定罪,但违约利息已包含在和解中。” [2] 法里亚斯,克里斯蒂亚诺·查维斯·德;布拉加·内托,费利佩;罗森瓦尔德,纳尔逊。民法手册。单卷。第四版。萨尔瓦多:JusPodivm 编辑,2019 年,第 14 页 867. [3]乔瓦尼·埃托尔·南尼 (NANNI)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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