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 69-I 条,即使从时间角度来看仅召开一次债权人大会,但从审议角度来看,我们将面临独立的议会,其设立和审议法定人数将对每家公司进行个性化调整,直到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实质性合并。
这意味着,在所谓的自愿实质性合并的情况下,由各公司债权单一司法追偿计划批准付款。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克服一些问题。
首先是投票将如何进行。对此,我们的理解是,投票必须 电报号码数据 按照公司债权的整体进行(第38条),而不是按类别进行,因为有效审议的不是司法追偿计划,而是与实质性协议是否一致。合并,在这个意义上引用先例,例如,议会在进程号中的审议。
第二是拒绝一家或多家公司的合并。在这一假设中,一个简单化的观点是,实质性合并仅限于那些会议批准提出单一计划的公司,不包括那些拒绝该计划的公司。然而,我们认为,在司法追偿中仅承认部分公司的实质性合并也可能导致整体上不予批准,因为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合并可能是决定性原因对于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新的投票,以便其债务人被部分实质性合并覆盖的债权人能够确认其批准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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